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第三十条以及《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(修订)》 (川大研(2017) 66号)第二十四条之规定,以及学校专题会议的研究决定,对我院因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7名研究生作退学处理。其中6名研究生已送达其退学决定书至本人,因以下1名研究生无法联系,特予公告送达其退学决定书。
退学处理研究生名单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。请该生收到本公告后立即与学院联系(联系电话:028-85418895),领取书面退学决定书,并于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。如对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,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,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,逾期视为放弃权利。
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
2020年07月13日